為延攬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的外籍畢業生人才,勞動部自2014年推出「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外籍生依下列評點表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留臺工作資格。此外,外籍畢業生留臺工作的雇主必須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請參考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並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線上申請工作許可證。
應屆畢業生,學校一律投保到8月31日為止,9月至開始工作期間,是沒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請務必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居住地附近的區公所,自行加保。
領到畢業證書後,學校就會辦理畢業通報,居留證無效,請務必至移民署辦理「延期居留」,以找工作為由,延長6個月的居留期限。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所訂定之法令,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1. 畢業後延長居留的這段時間,不能打工。取得畢業證書當天起,學生工作許可就會自動失效。因此在未拿到全職工作許可前不能工作。須等找到工作、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開始工作。
2. 如未依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前工作,勞動部可依法開罰,並且可管制3年不得再來臺工作。
3. 畢業後由於學校只投保健保至8月底,因此9月開始畢業生可至區公所或健保署加保,如未加保待取得工作許可後,雇主會主動加保,但須補繳健保空窗期保費。
4. 於期限內未依規定取得工作並辦理工作許可並辦理變更外僑居留證,應依規定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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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基本上分成正式課程校外實習及非課程型態校外實習兩種。
|正式課程校外實習
分為全學年或全學期於實習機構實習課程、學期間部分學分於實習機構實習及寒暑假期間實習課程。正式課程校外實習可至開課查詢系統(http://courseap.itc.ntnu.edu.tw/acadmOpenCourse/index.jsp)查詢,由授課教師指導同學進行校外實習。
|非課程形態校外實習
指非依課程規定,學生自行應徵或透過職涯發展中心、院、系、所媒合,所進行之自主校外實習,可分為政府機構(公部門)實習、企業實習、其他機構實習(根據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實習場所分類)。
政府機構(公部門)實習:指學生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進行實習,包含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所屬科技機構部分,例如:中央研究院、教育部、經濟部、農委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等。
企業機構實習:指學生至國營企業或民營企業進行實習。
其他機構實習:指學生至專業學術團體、非營利機構、學會等進行實習,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各級醫療院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使青年能於在學期間了解政府組織運作方式及工作內容,特與中央機關合作,提供公部門見習機會。摘錄要點如下,詳細內容請參考「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
公部門見習職缺:請留意系所公告、就業大師平台、職涯資源網、RICH職場體驗網查詢職缺及申請時間。
校外實習課程,係指學校針對畢業生未來就業、職涯發展所需技能進行校外實習相關規劃,安排校外實習企業指派專人擔任業界輔導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設計,與參與校外實習實務之指導。
打工係指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從事工讀生的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而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則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資料來源:勞委會網站)。故校外實習課程係為學校正式課程之一,與一般計時打工性質是不同的。
實習機構(投保單位)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並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該等學生與實習機構之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薪資之約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惟實習生與實習機構(投保單位)如有僱傭關係,並確有支領薪資者可加保,於加保時請備文說明即可受理。
實習機構如提供薪資,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勞保;實習機構如無提供薪資,學生應加保意外傷害險(非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投保方式:
(一)系所投保並負擔保費
以系所經費或補助經費為學生加保意外傷害險。教育部113學年度校外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新光人壽。保險聯繫窗口:加、退保服務之新光人壽窗口為洪先生(電話:07-3327259分機24)。
(二)學生自行投保並負擔保費
(三)實習機構投保並負擔保費
依實習機構評估表(按此下載),請實習機構提供評估表內所需的資訊,並依下列步驟進行評估:
本校根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制定校級與院級實習合約作業流程,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機會限特定院、系、所、學程,由院與實習機構簽訂院級實習備忘錄,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機會不限特定院、系、所、學程,簽訂校級實習合約。院級實習合作備忘錄及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合約依實習機構是否提供薪資,分成有薪資版本與無薪資版本,差異之處在於保險相關條文。
提醒同學提出申請前務必再次確認申請文件正確無誤,且須於受理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職涯發展中心公告之受理申請截止日期,通常較實習機構公告申請日期提前3-5個工作天,乃因統一送件涉及申請文件查核及校內公文流程所時間,若超過校內受理申請截止日期,職涯發展中心礙於統一送件的時效考量,無法受理逾期申請。
如須經由職涯發展中心統一推薦送件且有名額限制時,將依同學報名先後順序推薦,建議同學及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