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一)適用對象:設籍或學籍為本縣且年滿18歲至29歲以下青年,並為111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二)申請資格:青年學生於在校最後一學期透過本府「彰青創薪實習站」(https://reurl.cc/qZMGRN)或其他求職平台尋找實習職缺並面試媒合成功後,逕至企業實習,於畢業後繼續留任原實習企業就業,且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以上,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即可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府申請。
(三)獎勵標準:按月發給就業獎勵金2,000元,最高發給6個月,合計1萬2,000元。
相關資訊(112年5月9日來函更新):詳如來函及附件,可至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https://is.gd/0iYjvP)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