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3
一、 依據:
(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
(二)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二、 目的:
(一) 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
(二) 協助行政機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三、 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四、 報名資格:
(一) 甄選職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二) 資格條件: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12月31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者。
(三) 如有疑問,請洽(02)2720-6001分機28劉先生洽詢。
五、 報名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1年3月11日止,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信封註記「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甄選報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會教文組劉先生(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探索館5樓)報名,並請致電確認於截止日前送達本會,逾期恕不受理。
其他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