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115學年度學生校外實習保險投保資訊及辦理提醒

依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規定,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

因此,凡修習本校正式校外實習課程,並實際至校外實習之學生,均應辦理實習保險。

自115年8月1日起,請各系所依學生實習性質辦理相應類型之保險:

僱傭型實習:投保「工作型」

非僱傭型實習:投保「一般型」

無論學生實習屬僱傭或非僱傭關係,均須辦理實習保險,僅投保類型有所不同。

一、115學年度共同供應廠商

保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加退保文件受理信箱:skiad5@skinsurance.com.tw

北區聯絡窗口:宋先生

聯絡電話:(02) 2507-5335 分機 68844

 

二、教育部115年7月28日函(臺教技(三)字第1152301861號)示重點

(一)投保責任:學校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保險費由學校支付。

(二)書審佐證:學校應落實學生實習保險權益;未依規定辦理者,將列為實習課程書面審查缺失。

 

三、相關說明文件

(一)115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作業手冊(下載處)

(一)115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說明會問答集(下載處)

 

請各系所於學生開始實習前確認實習性質,並依規定完成投保作業。